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和《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单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政策性扶持。
2015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实施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和推进以港兴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
(二)政策的制定应按照“由财政奖补为主向股权投资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政策继续重点支持工业倍增、港口经济、文旅产业等产业的发展,在对原有政策中不合理的、重复的进行调整、归并、删减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总体稳定性。
(四)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五)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坚持扶持政策与企业实际贡献挂钩,事后奖补政策中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兑现政策的上一年度)。
(六)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同一事项或项目,如遇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时,要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七)强化绩效评价。每年抽取10%—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维护的依据。
(八)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 完善多种形式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股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最大限度地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四条 扶持方式。
(一)基金投入。
1.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凡符合条件的不分行业进行扶持。
2.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3.以基金投入的单个项目投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二)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1.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2.财政金融产品的运作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关办法执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事后奖补投入。
1.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事后奖补政策原则上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2.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3.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单位申报的事后奖补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4.县、区(开发园区)可按照政策联动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跟进补充市级扶持政策,并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兑现。
5.事后奖补政策可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等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维护,并与绩效目标相挂钩。
6.市级今后新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政策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加大对扶持项目审核力度,保证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扶持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补助行为的,应予以及时通报,取消该单位财政扶持资格。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事后奖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投入的资金,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审核,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资金良性运转,降低风险投资成本。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避免政策的重复和不一致,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和维护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马鞍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马鞍山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创业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马鞍山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其中首期资金不少于5亿元。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后续管理;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六)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及产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或者首期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资金规模。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马鞍山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马鞍山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2倍,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1倍;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同比例出资到位。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马鞍山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马鞍山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6.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马鞍山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马鞍山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投入、以及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由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根据实际使用进度,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马鞍山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国资委)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市引导基金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马政办〔2011〕70号)、《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71号)不再执行。
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马鞍山市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批准设立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并引入资本背后市场、管理、产业、上市融资等丰富的创业资源,助推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是指在马鞍山市注册设立,企业纳税所在地在马鞍山市,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创新型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早期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新设企业不完全受本条指标限制。
3.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成立超一年的企业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根据省政府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我市,并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人才团队。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集体决策、市场运作、尽职免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投企业,参股天投企业主要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同时,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三、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和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且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需合法设立和持续经营,其中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须为非独资企业;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天使投资机构需注册设立在马鞍山市。
(三)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
(四)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
直接投资仅对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其投资和退出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6000万元,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组建。首批到位2000万元,余下部分分四年按1000万元/每年的进度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投资收益等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资金以专户资金方式由高创投托管。
高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履行股东或合伙人职责,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和出具书面文书等;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股权投资评审规定,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或退伙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及参股天投企业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需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高创投按照引导基金专户资金额度提取管理费(管理机构按实际管理引导基金金额已投资部分的1%提取管理费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资金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引导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或退伙等支出。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选择1家我市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所产生利息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的自我增值和补充。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理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股权投资及退出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投资并形成持有投资企业一定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可约定退出期限。
(二)管理办公室下设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管理办公室与聘请的行业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单个项目评审时,评委会成员中创投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评委会负责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委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的股权投资合作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设立二期或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五)参股天投企业实收或募集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首期实缴或募集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参股天投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3年内实缴或募集到位。
(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或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天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规模的30%,引导基金按照合作天使投资机构实到资金比例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含退出期)一般不超过7年。
(七)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马鞍山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5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天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参股天投企业对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企业注册地不限于马鞍山市)的投资额占其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参股天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最终投资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
5.参股天投企业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类型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天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对参股天投企业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九)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投企业:
1.参股天投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向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投资;
2.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期结束,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3.天使投资机构或参股天投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天投企业的资金分两部分性质出资,其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1.参股天投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引导基金持有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1)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2)在投资期内,参股天投企业其他出资人或其引进的第三方在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自愿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参股天投企业全部股权或合伙份额;
(3)参股天投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的80%。
其他情况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根据实际投入时间确定的收益之和测算(年收益率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2.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亏损,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按照与其他出资人同比例出资份额计算)先于其他出资人承担亏损;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本条由出资人履行相应审核报批手续后执行。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依法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高创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参股天投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交易价,经出资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实施转让。
七、其他。
(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投资风险比例。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按照《马鞍山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2014—2017年)》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企业转型升级政策
一、设立“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工业及制造业,适用其规定。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贷款利息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先行兑现50%,市财政再兑现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上级要求及财政体制予以资金配套。
2.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设备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技改投资导向计划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先行兑现50%,市财政再兑现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3.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我市建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4.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鼓励企业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对年节能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节水1万吨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发挥节能(节水)效应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企业提升电机能效、锅炉能效。对选用高效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100元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对购买列入《节能环保锅炉产品目录》中的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给予设备价款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锅炉改造,对工业燃煤锅炉采用“煤改气(油)”等节能改造的,给予设备价款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3)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清洁生产,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等重点项目。对年利用量不低于3000吨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再制造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市级及以上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高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在马注册的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两化融合。
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新认定奖励和考核奖励不重复安排。
(2)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工作。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
6.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对新成立的工业设计公司,自成立当年起,连续四年按100%、100%、50%、50%的标准给予业务用房租赁补贴,四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设计公司自成立当年起至第四年,公司与马鞍山企业完成的合作项目,按其合同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四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设计公司获国家或国际大奖的,奖励设计团队100万元;获省级大奖的,奖励设计团队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新认定奖励和考核奖励不重复安排。
7.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新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要求通过评定)、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列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培大育强。
8.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实际养老保险费50%给予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个转企”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9.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对成功并购的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的,最高可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市公司、主导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绿色发展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新进入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业,市政府进行通报,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商标和标准战略。
11.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5万元,对获得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年评选一次)。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八、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3.加强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其他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九、附则。
14.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15.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科技政策
一、设立“加快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科技创新企业,适用其规定。
四、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
1.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五、加大对科技中小企业支持。
2.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按照市政府《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7号)执行。
3.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向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发放100万元面额科技创新券,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升级。由市经信委与企业签定目标任务书,经审核后对完成目标的给予兑现。
向年销售收入2000—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面额的科技创新券,均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购置核心研发仪器设备,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发生实际费用的科技创新券,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给予兑现。
六、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4.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5.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全省的排序分档,1—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在全省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上述奖励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6.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对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市、县区(开发园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市财政其它资金补贴计划的险种不纳入本补贴范畴。
7.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除省补助资金外,市、县区(开发园区)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8.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鼓励承担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省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备经费的国家级项目,以及入围并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
10.支持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对列入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20%的研发投入,市、县区(开发园区)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助。市、县区(开发园区)每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市属企业主导实施的,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八、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1.支持实验室建设。对列入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经费,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13.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创新活动。围绕我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成效显著,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九、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14.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发明专利授权后(电子申请),资助1万元/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8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继续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成功放贷的企业及合作的金融机构予以贴费、贴息。
十、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6.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创新型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创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7.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我市企事业单位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长三角区域与我市合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的入网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8.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其创业团队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创业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给予其创业项目最高5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19.鼓励县区、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吸纳创业企业(团队)10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每年新增企业数,按每户3000元(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助;对其开展的50人以上、市级或市级以上级别的创客大赛、创客品牌活动等,给予30%的活动经费补贴。
20.对经专家评审认定并签定创业辅导协议(每人每年不超过5个)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奖励。指导初创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导师,给予2000元/项目的创业辅导工作经费;辅导对象获得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创业导师,给予1万元/项目的培育奖励;辅导对象获得新增外部投资的创业导师,按照新增投资额(不含参股天投企业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十一、附则。
21.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2.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2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部分 金融政策
一、设立“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支持中小企业担保融资。
1.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的,按照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保费标准不超过1.5%的,同级财政给予1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融资担保机构季末平均在保余额增加且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5倍以上部分给予1.5‰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放大倍数统计口径以皖金函〔2015〕8号为准)。
3.市普邦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根据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荐和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直接予以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即:根据企业近3年实际纳税实绩,对年均增长率在10%(含10%)以内的,按近3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年平均额,提供1倍信用担保;增长率在10%-20%(含20%)的,提供2倍信用担保;增长率在20%以上的,提供3倍信用担保。单户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4.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进行产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的工业企业,市普邦担保公司可按其已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投资)的10%至30%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单户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5.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荐的“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企业,市普邦担保公司仅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需再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且年担保费率为1%。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工业倍增融资贷款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担保发生代偿的,对于各县推荐的企业,各县财政承担全额偿付责任;对于各区(开发园区)推荐的企业,由市财政、各区(开发园区)财政按4:6承担偿付责任。
6.由江东控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出资2亿元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工业企业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给予年利率不超过15%的优惠利率支持。组建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工业企业扩大规模和转型升级。
7.对于已经办理了“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出口贷”“专利贷”等政策性贷款担保的企业,如因政策原因、经营环境变化导致无法续贷或无法全额续贷的,可转换为市普邦担保公司担保的其他融资产品。对于置换的融资产品,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照原比例承担责任。
8.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9.为进入沪深交易所上市,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改制成功的上市后备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和上市费用10%的补贴。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财务成本费用,由载体单位提出整体奖补方案后按程序报批,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10.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经营业绩以不低于上年经营业绩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上市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11.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市的,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12.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13.对上市、挂牌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在确认当年财政给予公司投资在我市总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不含政府平台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按发行额度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14.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平台公司融资性质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四、附则。
15.本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16.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部分 人才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
1.重要人才项目资助。除国家、省资助外,引进人才获批国家“千人计划”、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国家高端外专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引进人才或获批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省“外专百人计划”、省外专培育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 50万元、30万元、3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补助。引进人才获批国家、省常规引智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在市外申报获批、带项目来我市工作创业的以上人才,按程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补助、资助。
给予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企业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生活补助,对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启动经费资助;留学人员、在站博士后和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申报获批国家、省科研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获批承办国家级、省级高研班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经费资助。企业创新团队获批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设立期内给予企业每年5万元补助。
申报获批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申报获批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奖励;申报获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2.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引进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且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4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技师可享受50平方米我市公租房房租标准补贴(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三分之二,第四年补贴三分之一);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可享受1000元/月租房补贴。在我市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购房补助;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补助。引进人才享受的租房补贴,属企业租房的,补贴给企业;属个人租房的,补贴给个人。享受购房补助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入驻人才公寓(公租房)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
3.优先提供创业场地。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我市创业的,根据项目需要,投资注册地所在县区、开发园区优先安排创业场所,4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或给予相应的场地租赁补贴。入驻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含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免收房租,给予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经费补贴。
4.优先落户。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F”签证时,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文件的,可以签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文件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签发次数不限;属于重点引进对象的,可协助其向上级公安机关申报永久居留资格。
5.配偶优先就业调动。引进的各类人才随迁配偶,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帮助推荐就业,提供全程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其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先予以调动。
6.子女优先入学。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我市创业的人才,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任意一所公办学校就读;引进的其他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居住和户籍情况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入学。子女小学毕业后若选择民办初中就读,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毕业后,可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中考,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7.中介奖励。人力资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特殊人才或高层次研发人才团队的,按程序认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二、开展技能振兴活动。
8.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除国家、省资助外,对获批国家级、省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9.技能领军人才奖励。获国家、省技能人才奖励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三、提升企业家素质。
10.加强企业家培训。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管理层人员)赴国(境)外学习培训,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附则。
11.本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2.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市文旅产业发展,助推文化强市建设,加速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主体税种在我市缴纳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文化旅游产业,适用其规定。
四、事后奖补政策。
1.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文旅产业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
2.在我市经营满3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3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不含土地投入),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其中,制造类和批发类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6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服务类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限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文化或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6.在本市建设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在本市建设的文化产业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
7.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设立的全国性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8.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入选省“四个一”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被纳入省级文化惠民消费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最高按实际优惠让利额度的50%予以补助,全市奖补资金总量不超过150万元。
11.对经市级宣传文旅部门组织或推荐,有文化产品或项目参加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主办的全国性文旅产业展会以及国际知名的专业文旅展会的,按每个企业国内0.4万元、境外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2.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13.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当年度新获得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新获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6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三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安排全市奖补资金总额20万元,由市文旅委在资金总额内竞争分配。
16.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7.当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来马旅游超过3000人天(过夜)的本地旅行社,给予5元/人天奖励。对组织来马“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外地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每台车奖励200元。
18.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和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9.被评为省级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五、附则。
20.本政策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旅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1.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明确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备案制、招投标制和绩效考核制,重点加强对市级层面农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放大资金效应。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发展、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并符合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均属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专项补助,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和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给予一定补助;经批准立项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县区财政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三、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农业区域化布局和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生产经营
对五大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予以扶持。市财政扶持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县区额度。县区在市级扶持项目库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同时报市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确实不便招投标的项目,可以采取专家评审方式,但须报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准。重点扶持的项目库和实施要求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编制,另行下发。
四、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按基础设施投入的一定比例,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对建设主体予以奖补。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
支持现代农业创业孵化器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创业孵化器。结合“一村一品”发展,鼓励、引导其吸纳城乡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创业愿望的知识青年进入孵化器。
六、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开展土地预流转工作。对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200亩以上土地预流转项目,通过市区或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成交的,对其操作主体(乡镇或村或农业园区)给予每亩30元一次性奖补。
七、扶持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增强农业投融资能力
对县区专门设立的面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补偿资金,按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支持农业保险,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鼓励县区自主开展农业保险,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九、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鼓励县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按县区财政性投入(不包含省市规定由县区承担的秸秆还田补贴配套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着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1、对农业企业新组建的产业技术联盟、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及新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均享受工业倍增科技政策。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大宗农作物新品种(主要指:粮棉油),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水利局按各自职责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原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农政〔2015〕12号)、《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马政办〔2012〕92号)不再执行。
(三)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服务业,适用其规定。
四、分行业政策—生产性服务业。
(一)钢铁生产交易产业。
1.钢铁年交易量突破100万吨、150万吨,且入住经营户达30家以上的钢铁交易市场,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钢铁电子商务年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按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钢铁交易市场被期货或国内知名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指定为交易库或协议库,且交易库或协议库年交易量达到15万吨、20万吨,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或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服务外包业。
4.我市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50%的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含续建项目,续建期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不重复享受。
7.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三)外经贸。
8.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0%予以核定,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20%的减免,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9.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马鞍山市支柱产业的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支持,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和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进口资源类产品。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超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400万元。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全部认定为增量。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1.鼓励进口先进设备。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12.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
(四)建筑业。
13.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50万、50万的奖励。
上述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和甲级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
14.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经济。
15.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六)软件业。
16.对企业投资运营的园区,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软件服务业专业化园区或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从事软件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三年等额兑现。对上述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每个项目再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等额兑现。
18.引导企业实施信息化业务分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服务企业,在对原母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开展定制开发、电子商务、远程控制、IC设计、数据处理等信息服务。对新组建的软件服务企业,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年度以其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为准。
19.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20.对软件、电子商务等企业新建项目的银行贷款,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助,贷款金额在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国有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软件企业的帮扶力度。
21.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给予电费补助,此政策自2014年起执行,暂定三年,2014年给予花山软件园100万元定额电费奖补,以后每年增加20万元。同时,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花山软件园。花山软件园所属软件企业奖励政策由花山软件园自行制定并负责兑现,不再享受上述其他软件业政策。
五、分行业政策—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服务业。
22.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申报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23.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绿色家装、机床刃模具等优势产业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对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15%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鼓励大型企业按照“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五化一体的要求,建设城乡便利直营连锁店(便利超市、生鲜超市和社区直销菜店)。对当年新建改造直营店达到10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连锁超市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5.继续推进“放心早餐工程市场体系”建设。对拥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早餐工程实施企业,当年新建改造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6.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下线上融合发展,积极拓展移动支付、线上代购及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增值服务业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不包括钢材、煤炭、废纸等大宗商品网上交易企业),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经营主体年销售收入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新建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会展业。
27.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28.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展览会、展销会(专业室内展馆),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29.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举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相关会展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每项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卫生事业。
30.非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四)高端、重点服务业。
32.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二)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
为实现以港兴市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努力将我市打造成安徽江海联运枢纽中心、区域性水水和水陆转运中心、外向型临港制造业基地、国家级物流进出口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奖励对象
(一)在马鞍山港开辟内外贸航线并负责营运的航运企业;
(二)本市在马鞍山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且从马鞍山市港口办理出口集装箱的生产和贸易企业;
(三)为本市和外地生产和贸易企业代理的且从马鞍山市港口办理出口集装箱的货代企业;
(四)对进出马鞍山港装卸的集装箱重车;
(五)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港口、理货企业;
(六)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物流企业。
三、奖励政策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1.对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每次装载重箱数量不低于8个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2.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万元。
3.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内贸直达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20万元。
4.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国际近、远洋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0万元。
5.对开通马鞍山港始发到上海洋山港的,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且完成本港与外来中转箱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4万元的补贴,每条航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集装箱。
6.生产和贸易企业。
出口重箱每箱奖励30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7.货代企业。
(1)代理本市出口重箱。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内的(含1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20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5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
(2)代理外地出口重箱。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0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8.报关企业。
对本市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每票奖励5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9.过桥过路费。
对在马鞍山港出运的集装箱重箱给予马鞍山长江大桥过桥
费、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额补贴,按季度兑现。
(三)吞吐量。
10.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吞吐量年增幅同比达到10%,各奖励30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且外贸总箱量不低于8万标箱,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700标箱,奖励10万元。
11.上述开辟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吞吐量三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统一兑付,县区负担资金每年年底支付市财政。
(四)物流企业。
12.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市财政分年度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市财政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备注:满足物流业政策第14、第15条条件的物流企业只能选择其中1条,不重复享受,其余可重复享受。
四、附则
16.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港航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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