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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9-03-0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已公开发布,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高效履行职责使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既是提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自身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更加稳定、更加平安的发展环境。

    二、支持优待政策落地

    《通知》明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规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同时,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按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持承接,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地。

    三、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全力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做好我省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悬挂相关工作。省应急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过程管理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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