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17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的有关情况介绍
2017年,我国产品共遭遇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75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55起、反补贴13起、保障措施7起;涉案金额总计110亿美元。与2016年相比,案件数量和金额下降了37%和23%。
从国别来看,美国立案22起、金额45亿美元,是对我产品立案数量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其次是印度,立案16起,金额29亿美元。
从行业来看,轻工产品、钢铁产品立案均为13起,为立案数量最多的行业;机电产品立案10起,涉案金额54亿美元,是涉案金额最高的行业。
2017年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和金额有所下降,一方面全球经济形势有所改善,另一方面是由于上年基数较高,但中国仍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依然面临复杂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
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名词扩展
1.贸易救济: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2.反倾销(Anti-Dumping):一种附加税,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加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倾销的认定: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倾销存在);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损害存在);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补救措施:(1)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2)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3.反补贴: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WTO《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4.保障措施: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5.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