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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11-18


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中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动态掌握中国服务外包的基本情况,并为国家制定促进政策、管理宏观经济、开展国际交流提供数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服务外包是指专业服务供应商通过契约的方式,为组织(企业、政府、社团等)提供服务,完成组织内部现有或新增的业务流程中持续投入的中间服务的经济活动。

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其中,信息技术外包(ITO)的类别包括:软件研发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运营和维护服务;业务流程外包(BPO)的类别包括:内部管理外包服务、业务运营外包服务、供应链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KPO)的类别包括:商务服务外包、技术服务外包、研发服务外包。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离岸服务外包和在岸服务外包。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四)本制度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对象包括国务院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的中国企业。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报送期别、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五)本制度为定期报表,采用属地申报的方式。服务外包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表,所有报表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

(六)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通过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以下报表:

1.于初次申报合同时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此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表。

2.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

3.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变更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国际认证情况登记表”。

(七)经国务院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每月汇总一次政府资助的本示范城市内企业和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上一月“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

经国务院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供资金支持本示范城市内企业进行的相关认证的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上一季度“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认证情况明细表”。

(八)商务部每月通过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全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相关数据。

(九)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和执行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国际认证情况的统计信息可在部门间共享。


二、报表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