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服务外包载体建设,引导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规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的通知》(商服贸发〔2012〕4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11〕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符合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立足区域和行业特点、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并能够起到有效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市(指省辖市,以下同上)。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在引导和带动本园区及周边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区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规范程序进行。
第四条 申请认定示范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本市主要发展战略之一,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2. 具有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人才、产业、区位、环境及信息通讯技术等方面优势,拥有良好的国际投资与合作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等方面保障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学科建设与服务外包需求相适应,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充足,具备根据外包产业需求进行定向培训的相关条件;
3. 明确一位市政府副市长分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城市规划及建设。已出台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并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规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 拥有服务外包示范区或有30家以上服务外包企业,或者短期内有条件集聚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在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中离岸服务外包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申请认定示范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所在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适用于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并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 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明确。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优势条件,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已建成或正在规划建设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
3. 拥有10家以上或者短期内有条件集聚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中离岸服务外包占一定比例;
4. 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示范城市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 本市商务部门的申请认定请示和市政府同意申请认定的函;
2. 《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表》,《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3. 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本市主要发展战略之一的明确意见和初步规划,鼓励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及设立或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 所在市商务部门的申请认定请示;
2.《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申请表》,《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3. 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经济发展重点的明确意见和相关规划,鼓励扶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
4. 所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3份原件及电子版。
第九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级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批准后认定其为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其为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区。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示范城市、示范区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建立示范城市、示范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目标任务考核和月通报制度。对示范城市和示范区发展及运行情况每2年组织进行1次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城市或示范区称号。
第十二条 示范城市从下列方面进行考核:
1. 本市出台的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和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情况;
3. 本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交通、电力供应、通讯网络、IT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4. 本市新增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增长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建设情况;
5.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
6.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及业务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区从下列方面进行考核:
1. 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增长情况,
服务外包招商工作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2. 扶持服务外包企业的政策落实和所在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使用情况;
3. 园区软硬件设施建设、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
4. 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及业务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撤销其称号。同时,取消所在市下一年度示范城市或示范区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及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