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发布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服贸〔2013〕7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精神,特修订《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并委托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受理培训基地的申报、评估等基础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工商局或民政局登记的、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
2.申报单位需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并在市商务委进行备案,同时进行年度培训情况上报。
3. 申报单位应具备服务外包培训工作要求所需要的教室、配套设施、培训设备。
4. 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申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学员意见反馈机制和学员投诉处理的流程。
第五条 专业条件
1. 申报单位应具备专职和兼职的服务外包培训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有服务外包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2. 申报单位的课程设置应包括通用课程和专业技术、技能课程;
3. 申报单位应有符合服务外包技能培训要求的自编教材;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服务外包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现状,并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需求。
第六条 培训能力
1.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培训人次需达到以下四项指标中的一项:
1)40课时(含)及以上的培训(以下简称“长期培训”)不低于500人次;
2)20课时(含)至40课时之间的培训(以下简称“中期培训”)不低于1000人次;
3)4课时(含)至20课时之间的培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不低于3000人次;
4)长期培训不低于250人次,同时中期与短期培训总数不低于1500人次。
2.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的培训人次要达到以下两项指标中的一项:
1)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培训后输送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数占单位年培训总人数的20%(含20%)以上;
2)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为服务外包企业在职员工培训的人数占单位年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培训中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由法人盖章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申请表》;
2.《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培训能力情况表》;
3.《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培训规模情况表》;
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培训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 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核同意;
2. 需要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项目设置情况、培训项目举办情况、师资情况、学员档案、学员就业情况等;
3.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将在市商务委网站公布,由市商务委颁发“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证书;
4.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九条 权利义务
1. 经认定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可优先享受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等相关政策。
2.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应定期向培训中心报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
第十条 培训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并视情处理:
1. 提供虚假材料;
2. 有偷税、骗税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被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得提交相关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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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