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10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通知》要求: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
自2020年2月到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2月份已全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超过减半征收部分,可在后续月份按规定办理抵退。
二、延期与缓缴职工医保费
(一)对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三、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
减征、延期与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生育)当期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