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影视文化项目基金”、“云计算(手游)产业基金”、“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终端、服务外包、石墨烯新材料等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落户在宿州高新区,并书面承诺确认在高新区经营不低于5年。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4、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业务,园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通过银行合作,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给予合作银行贷款不超过当年年初基准利率20%的补贴。
(二)成长期企业
7、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除上级财政支持外,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除上级财政支持外,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除上级财政支持外,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8、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9、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园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最高1.5%、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10、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1‰的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11、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最高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用园区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依据,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经高新区备案的,每支持1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000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13、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14、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5、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济与科技局负责解释。
1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