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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2019年7月份宿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

来源:资讯网发布时间:2019-07-19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鉴于我省尚未公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为及时处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现将全市 2019年7月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适用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将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 4518.74元/月),按照300% ( 13556.22元/月)和60%( 2711. 24元/月)的比例分别核定2019年7月1曰后的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9年7月1曰 后的社保费,可以在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按60% ( 2711. 24元/月)、 100%( 4518. 74元/月)、150%( 6778. 11 元/月)、200%( 9037. 48 元/月)和300% ( 13556.22元/月)五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 缴费基数。

 

我省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涉及全省全口径城镇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2019年7月份已按2017年度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纳社保费的,凡低 于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 须重新申报、核定,进行差额调整;凡未达到2018年度全 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也可进行重新 申报、核定。